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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担保有风险 签名需谨慎

2022-03-11 13:07:44 来源:中新网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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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兵团新闻3月11日电  在日常生活中,或出于亲情,或碍于情面,很多人可能会为他人提供担保,但你知道吗?作为担保人,可能要为他人的违约买单。

  近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2日,原告某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陈某作为借款人,同时被告张某、白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由贷款人某银行在循环贷款额度28万元内,对借款人陈某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借款用途范围为住房装修等。

  原告某银行向被告陈某发放贷款28万元,陈某向某银行出具借款借据一张,可在还款一段时间后,陈某未能继续偿还贷款。

  2021年1月,某银行分别向被告陈某、张某、白某邮寄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催促无果后某银行将3人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均认可。被告张某辩称,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借款用途,借款实际自己并未使用,当时并不知道需承担担保责任,只是签了个字,其它情况事后才了解,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合法传唤白某,但白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白某对上述由被告陈某所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白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追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张某、白某于2017年12月签订《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张某、白某自愿为被告陈某的贷款提供保证,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和保证范围内。因此,被告张某、白某应对被告陈某的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白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追偿。被告白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官提醒

  生活中,经常会有亲戚、朋友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为他人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或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作为担保人,在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借条上或者保证合同上约定的内容,对于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重要内容的约定要尽量明确,方便后续诉讼等程序的开展。

  如果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不但要考虑债务人的信誉、偿债能力,还应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担保。如果有多个担保人,最好与债权人约定好担保范围及各自的担保份额,避免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兵团第十二师融媒体中心供稿)

(编辑:戚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