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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出台22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2022-08-29 13:35:31 来源:兵团日报-团炬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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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更大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增强信心、恢复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因时因势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提升各环节处置的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九不准”要求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坚决杜绝“一刀切”和“层层加码”,尽量减少非必要的限制流动措施。不断强化兵地一体联防联控,坚决取消复工复市不合理限制,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复市。(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师市负责)

  二、降低市场主体生产要素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师市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系统梳理各领域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原则上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业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办公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各师市负责)

  三、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在原有减免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各师市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实现利润。(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师市负责)

  四、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按照规定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做好增量留抵退税退付工作。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兵团财政局,新疆税务局负责)

  五、加大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疆税务局,各师市负责)

  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充分发挥兵团再担保公司作用,降低再担保费率,对5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对50万以上的融资担保业务按0.8%收取再担保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障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收费。继续贯彻执行《中国信保新疆兵团中小微外贸企业政府统保平台合作协议》,大力支持兵团中小微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提升至10—20%,适用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6—10%。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升至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兵团办公厅、财政局,各师市负责)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负责)

  九、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2022年12月31日前,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师市负责)

  十、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2022年发生疫情师市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兵团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师市负责)

  十一、强化临时救助保障。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创业失败或因疫情影响等原因长期无法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按要求给予临时救助。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机构继续失业保险普惠性返还政策,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政策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免申即享。(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各师市负责)

  十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对于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实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新疆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加大兵团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对企业在辅导备案、上市首发、再融资等阶段应奖尽奖、应补尽补。优化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银企对接功能,推动项目资源、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证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负责)

  十五、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组织开展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对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对确有支付困难的要明确还款计划,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各师市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按照“限流、预约、错峰”的原则,尽快恢复旅游景区营业,提高通行服务效能,倡导新疆人游兵团,兵团人游兵团,鼓励无社会面本土疫情的师市之间、师市与地州之间开展跨区游。鼓励各援疆前方指挥部在开展“游客送疆”活动中吸引疆外游客来兵团旅游,拉动兵团旅游消费。鼓励兵团收费景区分时段、分人群实施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或“一日游”等特色消费产品,引导公园、景区、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落实《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发挥财政资金促进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引导撬动作用。落实《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暂行办法》,对接待旅游团队人数总量排名等次前10位的兵团旅行社,分别给予50—500万元不等的奖补,鼓励各师市设立相应的专项奖补资金,形成政策叠加合力。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0年4月12日以后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期限均延至2023年12月31日(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各师市负责)

  十七、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兵团运输物流企业,主动跟进和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师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给予补助。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兵团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各师市负责)

  十八、稳定大宗商品消费。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全面取消符合条件的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国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跨省通办”。启动家电下乡惠民消费节活动,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利用家电消费补贴、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激发消费需求。(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税务局,各师市负责)

  十九、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建立重点外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健全兵师两级联系服务机制,实施“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口岸备货仓,引导外经贸企业重点布局海外仓储物流设施。充分利用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发展等国家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坚持内外资一体化招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九师片区建设。(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海关、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师市负责)

  二十、加强政策宣传。结合实际情况和中小企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持续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帮助企业充分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师市负责)

  二十一、强化企业服务。落实好兵团各级领导包保服务工作机制,主动关心和服务中小微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用好涉疫诉求盯办、跟办、督办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团炬新闻客户端“帮”频道等平台作用,对反映的涉疫困难诉求及时推送办理。(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负责)

  二十二、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对相关诉讼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兵团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负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8月27日印发

(编辑:袁晶)